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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真题考点:第九章票据法——背书
(1)禁止背书
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注意与追索权相结合进行考核)
③法定禁止背书:如填明“现金”字样;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期后背书)等。
(2)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
(3)背书附条件——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多头背书、部分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多头背书本质上也是部分背书,只是有多个部分背书,背书均无效)
(5)回头背书(只能“往前”追索)
①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②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6)背书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合并、继承等)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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