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中考高考考研专升本自考成考工程 一建二建一造二造一消二消安全会计经济师初级会计中级会计注会资格公务员教师人力社工
医学药师医师护士初级护师主管护师卫生资格临床
临床助理
中医
中医助理
口腔医师
金融基金证券银行期货外语四六级计算机等考软考
扫描下方二维码 |
下载"万题库"估分↓ |
9月19日真题考点:第八章破产法——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1)非正常收入的界定:
①绩效奖金;(可申报“普通债权”)
②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超过普通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
③其他非正常收入。
(2)债权申报
①返还绩效奖金和其他非正常收入——申报普通债权
②返还工资项收入:
A.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
B.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3、取回质物、留置物
(1)管理人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的,应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有担保的债权”要不人家顺位也是排第一的)
相关推荐:
2021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答案解析 | 万题库估分 | 微信对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