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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真题考点:第五章合伙企业法——清算
1、清算人
(1)自行清算
①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②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指定清算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提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1)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3)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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