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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真题考点:第四章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责任
(1)索赔权:
①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本质上就是出租人借钱给承租人买设备,所以出卖人不履行义务不构成承租人拒付租金的理由。)
【链接】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2)维修义务: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风险责任: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损害赔偿: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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