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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经济法真题:单选题】甲盗用乙的身份证,以乙的名义向丙公司出资。乙被记载于丙公司股东名册,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直至出资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出资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承担出资责任
B.甲承担出资责任
C.乙首先承担出资责任,不足部分再由甲补足
D.甲、乙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的股东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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