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1. 若企业(卖方兼承租人)将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买方兼出租人),并从买方兼出租人租回该项资产,则卖方兼承租人和买方兼出租人均应按照售后租回交易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并区别进行会计处理。(两种情况)
3. 在标的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并将资产租赁给承租人之前,承租人可能会先获得标的资产的法定所有权。但是,是否具有标的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本身并非会计处理的决定性因素。
A.如果承租人在资产转移给出租人之前已经取得对标的资产的控制,则该交易属于售后租回交易。
B.然而,如果承租人未能在资产转移给出租人之前取得对标的资产的控制,那么即便承租人在资产转移给出租人之前先获得标的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该交易也不属于售后租回交易。
(二)售后租回交易的类型
1.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
(1)卖方兼承租人不终止确认所转让的资产,而应当将收到的现金作为金融负债,并按照新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长期应付款)
(2)买方兼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而应当将支付的现金作为金融资产,并按照新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长期应收款)
2.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
(1)卖方兼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买方兼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
(2)买方兼出租人根据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租赁准则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对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交易,如果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企业应当进行以下调整:
(1)销售对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预付租金进行会计处理;(卖的低,差额相当于预付租金)
(2)销售对价高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买方兼出租人向卖方兼承租人提供的额外融资进行会计处理。(卖的高,相当于提前收到买方融资款)
同时,承租人按照公允价值调整相关销售利得或损失,出租人按市场价格调整租金收入。
在进行上述调整时,企业应当按以下二者中较易确定者进行:
(1)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异;
(2)合同付款额的现值与按市场租金计算的付款额的现值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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