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进度
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
A.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B.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在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扣除那些控制权尚未转移客户的商品和服务。
(1)产出法
1. 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通常可采用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产出指标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
2. 产出法是按照已完成的产出直接计算履约进度,通常能够客观地反映履约进度。
3. 当产出法所需要的信息可能无法直接通过观察获得,或者为获得这些信息需要花费很高的成本时,可采用投入法。
(2)投入法 (注意6句话!)
①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通常可采用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投入指标确定履约进度。
②当企业从事的工作或发生的投入是在整个履约期间内平均发生时,企业也可以按照直线法确认收入。
例如:健身俱乐部收年费3 600元,若不限次数,则每月确认收入=3600÷12=300(元);
若限制次数,则按次数确认收入,例如限10次,则每次收入=3600÷10=360(元)。
③由于投入法下的投入指标与企业向客户转移商品的控制权之间未必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因此,企业在采用投入法时,应当扣除那些虽然已经发生,但是未导致向客户转移商品的投入。
④实务中,企业通常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即,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企业向客户转移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如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分包成本以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成本。
⑤在下列情形下,企业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可能需要对已发生的成本进行适当的调整:(两种情形)
A.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
例如,因企业生产效率低下等原因而导致的非正常消耗,包括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等,不应包括在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中,除非企业和客户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会发生这些成本并将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B.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
⑥对于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商品(本段中的商品不包括服务)或材料成本等,当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就预期将能够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应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包括这些成本:(4个条件)
第一,该商品或材料不可明确区分,即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第二,客户先取得该商品或材料的控制权,之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服务;
第三,该商品或材料的成本相对于预计总成本而言是重大的;
第四,企业自第三方采购该商品或材料,且未深入参与其设计和制造,对于包含该商品的履约义务而言,企业是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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