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面授课程 模拟考试 实用文档 缤纷校园 英语学习
2010考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专 升 本 | 法律硕士 | MBA/MPA | 中 科 院
四六级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职称日语 | 职称英语 | 博思 | 口译笔译 | GRE GMAT | 日语 | 托福
雅思 | 专四专八 | 新概念 | 自考英语 | 零起点英韩语 | 在职申硕英语
在职攻硕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等级考试 | 水平考试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公务员 | 报关员 | 报检员 | 外销员 | 司法考试 | 导游考试 | 教师资格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人力资源管理师 | 管理咨询师
期货从业资格 | 社会工作者
会计职称 | 注会CPA | 经济师 | 统计师 | 注册税务师 | 评估师 | 精算师 | 高会 | ACCA | 审计师
法律顾问 | 会计证
建造师一级二级) | 造价师 | 监理师 | 安全师 | 咨询师 | 结构师 | 建筑师 | 安全评价师
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 | 设备监理师 | 岩土工程师 | 质量资格 | 房地产经纪人 | 造价员
投资项目管理 | 土地代理人 | 环保师 | 环境影响评价 | 物业管理师 |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公路造价工程师 | 招标师
执业护士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卫生资格
在线名师:刘艳霞老师
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环球职业教育在线会计职称、注册税务师、注...详细
刘艳霞老师
 萧雨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Exam8.com)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政策大纲 > 正文

注会考试介绍: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除免试科目外,应试科目考试成绩合格;

2.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

3.具有2年以上从事独立审计业务工作实践经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5.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工作的。

四、申请注册应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具备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应试科目的合格证书;

3.学历、经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4.从事2年以上独立审计业务的证明及业务总结;

5.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证明及鉴定。

五、申请及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所加入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申请;

2.经所加入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同意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上述第四条所规定的各项资料;

3.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之内确定批准注册或者不批准注册。

  决定不予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其加入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会计师事务所转交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如申请人不服,可再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复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复议结果,应报财政部主管部长核准。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准予注册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批准注册的全部资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注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在20日内报财政部主管部长,经财政部主管部长同意后,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批准注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注册备案资料,经复查后没有异议的,将批准注册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发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由各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其会计师事务所,由会计师事务所发给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管理。证书管理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另行制定。

六、申请注册每半年办理一次,具体办理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

七、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转帖于:注册会计师考试_考试吧
文章搜索
注会考试介绍: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网友评论网友评论
版权声明 --------------------------------------------------------------------------------------
    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