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市(地)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中注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的规定和《关于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5] 83号)要求,省注协定于近期开始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2016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检查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二、检查内容
依据中注协年检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检查核实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继续教育、专职执业等情况。重点关注专职执业情况,关注涉及投诉举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以及协会代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情况。
(一)具体内容:
1、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3、是否在2家及2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资;
4、是否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2个月;
5、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及撤职以上的处分;
6、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7、是否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8、是否按规定办理转所、基本信息变更备案等手续;
9、是否按规定完成业务报备;
10、是否履行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年检
1、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2、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没有完成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
5、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未连续达到办所条件的;
6、检查期间未办理完毕转所手续的;
7、检查期间已离开执业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
8、在2家或2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资担任股东或合伙人,未办理完毕其原执业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转让或退伙手续的;
9、事务所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
10.不按规定办理离所备案手续的;
11、未按规定填报任职资格检查材料的;
12、其他不符合规定,需暂缓通过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年检
1、依法被撤销注册、受刑事处罚或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2个月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6、 在2家或2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资担任股东或合伙人,且不办理其原执业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转让或退伙手续的;
7、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参加检查的;
8、拒不交纳会费的;
9、未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10、不适合担任注册会计师的其他情形。
三、送审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填报的表格
黑龙江省2016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表(附件1),其中表2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填写,其余表1、表3、表4、表5、表6由事务所填写,表5可随社保证明单独装订。
所有表格用订书钉(不要用密封条)上下装订,其框架、内容不得修改,原则上每张附表打在同一页(A4)纸上(可双面打印),列宽可调,行次不够可加页。附表中所有时间均以“XXXX(年)-XX(月)-XX(日)”格式填写。除报送纸质表格外,各事务所还应将电子版表格(邮件标题写明事务所名称)发送至指定邮箱(2134905162@qq.com)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2、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3、事务所缴纳的2015年度团体会费及个人会费收据原件;
4、全部参检注册会计师的社保参保证明原件(与附件1的表5一起单独装订);
5、需要说明事项的报告(如无特别说明的事项可不提交)及省注协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协会代管人员(包括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提交的材料
1、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1表2)
2、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如证页信息已满,可提请换证,见附件2);
3、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4、缴纳个人会费收据原件;
5、人事档案托管证明。
四、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2016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时间为2016年2月26日至4月25日(节假日除外),具体安排如下:
{C}(一) {C}{C}{C}{C}{C}{C}{C}事务所自查阶段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事务所应在网上完成数据更新及提请年检操作,并准备年检送审材料。
1、事务所应全面更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中注协系统,网址http://cmis.cicpa.org.cn/)数据,对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股东(合伙人)、人员构成等基本情况要认真核对并修改,无修改权限的信息应与检查材料一起书面报省注协处理(见附件2)。同时在“任职资格检查”下的“待提请人员”中选择申请年检的人员,完成“提请年检”操作。未完成数据更新或提请年检的事务所人员一律暂缓年检。
2、事务所应组织注册会计师填写年检相关表格,按要求签字并盖章。其中:对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等上述不予通过年检情形的,所在事务所应提供特别事项说明材料(交回注师证书原件及名章);自愿不参加年检并注销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提交注师本人签字注销注册申请(见附件2,交回注师证书原件及名章);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填报《转非执业会员申请表》,交回注师证书及名章。
(二)市(地)注协初审阶段
1、各事务所按注册地归属由当地市(地)注协进行初审,确认材料符合要求后再报送由省注协复审。(绥芬河市的事务所由牡丹江市注协初审,抚远市的事务所由佳木斯市注协初审)。
各事务所应于2016年3月20日前,由全体股东(合伙人)或分所负责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本通知第三条所列的送审材料,到当地注协进行初审。
2、注册地在哈尔滨市(含所属市县)的会计师事务所,初审和复审一并进行,省注协与哈尔滨市注协联合办公。
2016年2月26日至3月25日期间(节假日除外),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或分所负责人携本人身份证及本通知第三条所列的送审材料,到省注协注册部进行检查。检查地点:省注协注册部 民益街80号3号楼303。
为保证检查秩序和工作进度,上述事务所可事先通过电话或QQ预约检查时间,每天安排检查10—12家事务所。届时事务所可按照约定时间到省注协注册部进行检查;在约定时间未能及时参加检查的事务所,需重新进行预约。预约电话:0451-53676973;QQ群号:110191470省注协工作群(哈市)
3、协会代管人员可直接向省注协申请任职资格检查,检查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
4、各市地注协在对本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初审后,要进行以下工作:填写《2016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市(地)注协初审汇总表》(附件3);形成初审工作书面总结。
(三)省注协复审阶段
各市(地)注协于2016年4月5日至4月14日期间,按省注协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4),将事务所送审材料、汇总表及工作报告,统一报至省注协注册部进行复审确认。
(四)实地检查阶段
对2015年新设立、被投诉举报、2015年受到行业惩戒及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将进行实地检查。
1、检查时间:2016年4月10日至4月22日。
2、检查对象:具体名单见附件5《2016年任职资格检查(实地检查)会计师事务所》。
3、检查要求:凡列为实地检查事务所的全体股东(合伙人)或分所负责人,请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及其他年检材料接受省注协的实地检查。
(五)结果公布阶段
复审及检查全部结束后,省注协将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发布年检结果,并在省注协网站(www.hljicpa.org.cn)公示检查结果,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间如有投诉、举报的,经协会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公示期满后,将2016年任职资格检查结果在省注协网站、《黑龙江注册会计师》杂志及省内权威报刊上予以公告。
(六)补检阶段
2016年5月23日至6月8日为补检期。对列入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应对暂缓事由进行补充、整改,再由本人或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年检材料报送省注协。经检查符合规定的,予以通过复查;仍不符合规定的,即按不予通过的情形办理。
五、其他要求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要求
1、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高度重视2016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做好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提报、年检材料的准备工作,并及时按要求报送年检材料。
2、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对其送审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省注协将根据中注协《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八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注销注册、撤销注册等处理。受惩戒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事务所还将被列入次年实地检查名单。
3、暂缓通过及不予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不得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4、任职资格检查期间,暂停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转所及事务所股东资质审核手续。
(二)对市地注协的要求
1、各市(地)注协要高度重视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认真布置本地区的工作,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表格填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核对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信息,并将无修改权限的信息及时汇总上报省注协。
2、要按规定要求严格把关,检查时要求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必须到场,尤其关注注册会计师专职执业情况,要对会计师事务所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对年检材料不全的注册会计师要督促其补齐修正。
3、对本地注册会计师任职情况要全面掌握。要认真编报本地区汇总数据(附件3),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按时间要求及时报送省注协。
4、对本地区的初审情况要形成书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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