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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与票据权利的取得
一、概述
1.主体的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其他可能影响票据行为效力的实质因素
(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2)背书人无权处分票据权利。
(3)基础关系无效或被撤销。
二、票据代理与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1)须明示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
(1)界定
按照票据无权代理处理的案例,从票据形式上看应当符合票据代理的要求,即无权代理人在票面上明示代理关系,无权代理人签署其自己的签章。
(2)仅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而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
①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②所有票据上的债务人均不对该相对人承担票据责任。
(3)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①相对人取得票据权利;
②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行为的代行
(1)界定
票据行为的代行,是指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在票据上记载的是他人姓名或者加盖他人印章,而未签署自己的姓名或者加盖自己的印章。
(2)有效代行的法律后果
如果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则应类推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本人承担票据行为的法律效果。
三、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缺乏真实的交易关系的情形:
(1)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无效、被撤销;
(2)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例如,非法贴现)。
3.“真实”≠“有偿”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4.不需要考查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
(1)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签发
(2)票据贴现(应为合法贴现)是一种单纯的票据权利买卖关系,不以其他交易作为基础。
四、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享有处分权;(形式有权)
(2)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实质无权)
(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基于背书)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2.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后果
(1)票据权利: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2)票据责任:
①无权处分人: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作背书人签章,应承担票据责任;未以自己名义签章原则上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原权利人:如果票据上存在其有效签章,应承担票据责任,否则不承担票据责任。
3.善意取得制度的进一步应用
(1)未交付即丧失占有+进一步转让票据行为人完成记载后,非因其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①票面上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不能取得对签章人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该票据而成为权利人,则由于行为人的记载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并且其签章真实,行为人也应对票据权利人负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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