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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易错易混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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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越来越近了,各位考生们,都复习得如何?想必大家此刻都进入了紧张的冲刺备考阶段吧,再坚持一下,突击一把,你会获得意想不到的收获。为了帮助大家查缺补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注会经济法易错易混点。
【考点】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
1.违法转让+第三人善意取得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2.违法转让+第三人未善意取得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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