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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知识点】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如在法定代理人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
(1)合同
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欺诈的构成条件:(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欺诈人应具有意思表示能力,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欺诈;(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3)受欺诈方作出了意思表示,如果受欺诈方没有作出意思表示,则欺诈没有成立;但是,如果受欺诈方作出了意思表示,则欺诈人是否通过欺诈获得利益,或使受欺诈方蒙受损失,对欺诈的构成不产生影响;
(4)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欺诈方有欺诈行为,但是相对人并没有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则不构成欺诈,因此,“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
4.胁迫
(1)合同
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5.乘人之危
(1)合同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1)考生应当区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主动提出”,还是“被动接受”: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2)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
6.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解释1】(1)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中的“法律”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即民事行为不因违反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而无效;(2)此处的“法律”特指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规范,即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无效。(2016年新增)
【解释2】民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亦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
【相关链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知识点】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
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欺诈、胁迫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2.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力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②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②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②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②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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