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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概念
抵销权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2.行使主体(债权人)
破产法上的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行使,管理人(或债务人)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销,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行使时间
必须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行使。
4.异议
(1)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债权人主张抵销,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②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③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5.禁止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007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4)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②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6.别除权人可抵销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7.抵销无效
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甲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同时又是债务人股东,在债务人破产时,甲尚有100万元的分期出资额未缴纳
B.乙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但在听说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购买了债务人100万元的货物并拒绝支付货款而形成债务
C.丙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从另一债权人手中以六折的价格买入了100万元的债权
D.丁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债务人应付丁80万元的货款
【答案】D
【解析】(1)选项A: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2)选项B: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禁止抵销;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选项C: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禁止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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