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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物”的抗辩
【解释】票据上的物的抗辩,又称绝对的抗辩,是指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所主张的抗辩。
(1)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①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如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欠缺而无效。
②票据权利已经消灭(已付款)。
(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①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③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④票据被变造时,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⑤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时效期间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
⑥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为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
2.票据抗辩中“人的抗辩”
【解释】票据上的人的抗辩,又称相对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的抗辩事由。
(1)可以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不得抗辩(抗辩切断制度)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善意)持票人。(2016年案例分析题)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除以下两种情形)对抗持票人。
Ⅰ持票人未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Ⅱ明知出票人对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仍然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债权人可以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2016年案例分析题)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考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有( )。(2004年)
A.背书不连续
B.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D.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地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背书不连续属于票据上物的抗辩;(2)选项B: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直接向票据债务人交付货物)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属于票据上人的抗辩;(3)选项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票据无效,属于票据上物的抗辩;(4)选项D:付款地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债务人不能进行抗辩。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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