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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物权变动的原因

来源:考试吧 2017-09-27 15:41:03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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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查看: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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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的备考强化阶段已经开始,大战即将开始,小编为大家准备了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帮助大家强化备考,顺利过关,我们一起加油!

  【知识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登记生效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

  【相关2】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相关】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2.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是否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知识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解释】“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这些“法律文书”具有直接改变原有物权关系、不必由当事人履行的形成效力。因此,如果判决内容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履行,那么,让物权发生变动的,是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而非判决本身。

  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的路或许孤单或许辛苦,同学们不要担心,现在的汗水一定可以浇灌出光明的未来,注册会计师就在前方,我们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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