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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无权处分
1.《合同法》的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物权转让行为)有效。
2.《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1】
基于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的理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无权处分行为给出了以下肯定结论:
(1)是否享有处分权,不影响债权行为效力,如无其他因素影响,无权处分所涉买卖合同直接有效,如买受人最终无法取得物权,出卖人构成违约,买受人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2)无权处分所涉物权行为效力待定,如经权利人追认或行为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物权行为转为有效,受让人取得物权,否则转为无效,受让人只能考虑能否主张善意取得物权。
【提示2】
注意区分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而无权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3.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构成无权处分,对应物权行为效力待定,能否转为有效取决于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需要注意的是,效力待定的只是无权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以直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属于物权行为;而与第三人签订的共有物买卖合同则属于债权行为,该行为不以处分权为有效要件,无论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买卖合同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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