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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共有
(一)共有的形态
1.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对同一所有权作量上分割的共有形态,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共同共有VS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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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 |
按份共有 | |
对外债权债务 |
对外关系 |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 |
对内关系 |
除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共同分担债务(负担管理费用) |
除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负担管理费用) | |
处分份额 |
不存在共有份额,亦无转让份额之问题 |
(1)自由 (2)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对外转让) | |
处分共有物或重大修缮共有物 (主观题必背) |
有约定按约定,否则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 |
有约定按约定,否则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 |
【提示】未依法满足全体一致决或绝对多数决即处分共有物的,构成无权处分 |
(三)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按份共有人可自由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当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不适用情形
(1)以交易为前提(另有约定除外)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交易对方应为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另有约定除外)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同等条件
优先购买权应当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因此,如果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时,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交易条件的实质变更要求,其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
4.行使期间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
(3)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4)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
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5.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6.优先购买权不具有排他的物权效力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只能向侵害人请求债权性质的损害赔偿救济,不得主张排他效力、要求撤销共有人与第三人的份额转让合同或主张该合同无效。
(四)共有物的分割
共同共有 |
按份共有 | |
方式 |
(1)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2)达不成协议:视情况分割实物,分割价款(折价、拍卖、变卖所得) | |
事先约定不得分割,以维持共有关系的 |
按约定,但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仍可请求分割 | |
事先没有约定不得分割或者约定不明确 |
下列情形可以请求分割: (1)共有的基础丧失 (2)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 |
随时请求分割 |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 |
分割请求人应当给予赔偿 | |
出卖分割所得财产 |
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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