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zhangyuq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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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解释】“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这些“法律文书”具有直接改变原有物权关系、不必由当事人履行的形成效力。因此,如果判决内容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履行,那么,让物权发生变动的,是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而非判决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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