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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动产的物权变动
【知识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动产的买卖
(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特殊的交付方式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动产的抵押和质押
(1)质权:交付生效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2)抵押权:登记对抗
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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