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chenyingting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学历中考高考考研专升本自考成考工程 一建二建一造二造一消二消安全会计经济师初级会计中级会计注会资格公务员教师人力社工
医学药师医师护士初级护师主管护师卫生资格临床
临床助理
中医
中医助理
口腔医师
金融基金证券银行期货外语四六级计算机等考软考
扫描/长按下面二维码 |
扫描/长按下面二维码 |
【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
【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
1.《物权法》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4.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注会万题库下载|微信搜“万题库注册会计师考试”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