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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考点一 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1.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2016年新增)
1)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2)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关系。3)界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所出资企业关系。
4.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2016年新增):商业类和公益类。
考点二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
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 |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
1)负责人,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2)以3年为考核期 |
1)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董高不得兼任。
2)董事会:国有独资、多个国企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国资委、财政部、股东会同意除外) |
董事、高管 |
董事长 |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
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
不得兼任经理 |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
不得在同类企业兼职 |
考点三 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一)一般规定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组织机构决定事项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
出资机构决定 |
①合并分立;②增减资本;③发债券;④分利润;⑤解散、破产;⑥改制 |
国有独资企业(企业负责人集体)、公司(董事会) |
①重大投资;②提供大额担保;③转让重大财产;④大额捐赠 |
(二)企业改制
1)企业→公司;2)企业、公司→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非国有。
2.程序:1)出资机构决定或者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2)重要的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①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②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费用,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三)与关联方的交易
1.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监、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3.未经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批准 |
1)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2)决定转让使得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方式 |
主要在产权交易场所进行。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 |
要求 |
向关联方转让 |
可以向关联方转让,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监和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平等+回避) |
向境外转让 |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让) |
考点四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
1.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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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责任 |
分管领导责任 |
重要领导责任 |
1)未建立内控、内控重大缺陷 |
相关责任人 |
企业分管负责人 |
主要负责人 |
2)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 |
相关责任人 |
上级企业负责人 |
上级负责人 |
4)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少报 |
√ |
财务负责人 |
主要负责人 |
2.“重大损失”“5年内”、“特别重大损失”或被判刑“终身”不得担任国有控制的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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