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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
人大监督 |
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 |
1. 审查权,有权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 批准权,有权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 变更撤销权,有权批准撤销或者改变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还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
1. 监督权,有权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2. 审批权,有权审批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以及本级政府的决算。 3. 撤销权,全国人才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 |||
审计监督 |
审计署有权直接进行审计的事项: 1. 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 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 3. 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 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 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 | |||
财政监督 |
包括财政和税收、国资、海关等相关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
财政违法行为 |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
1. 违规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 违规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 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4. 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5.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6.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 |
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
1.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行为。 2.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预算行行为。 3. 违反规定调整预决算的行为。 4.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预算收支种类的行为。 5. 违反规定运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围金的行为。 6.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国家机关违规提供担保 |
1. 国家机关以自己使用或占有的土地对外提供担保。 2. 国家机关以其固定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3. 国家机关以其行政性收费项目对外提供担保。 4. 地方政府以财政收入对外提供担保。 | |||
公款私存 |
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法律责任: 1.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2.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个人-----对直接负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预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执法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 3.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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