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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编
在《民法典》的编纂步骤上,我们采取的是先总则编、后分编的两步走模式。《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通过实施,本次《民法典》总则编部分未有较大改动,仅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二)物权篇(影响《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1、新增查询、复印不动产登记资料利害关系人的保密义务。
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预计在知识点“不动产登记”部分增加。
2、将遗赠的法律性质从事实行为改为法律行为。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原条文:《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删除了原来《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关于遗赠的内容,意味着将遗赠的法律性质从事实行为改成了法律行为。
相关知识点:物权变动原因
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掌握)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3、延长遗失物招领公告时间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原是“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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