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四章高频知识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变更方式
①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②法定变更的情形(定作人变更、托运人变更等),即一方当事人单方通知对方变更合同的权利。
2、变更效力:合同的变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债权转让
(一)债权转让的条件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
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基于特定身份订立的,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
②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转让的效力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三、债务承担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补充】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转让效力
(1)从债务转移: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抵押权随债权一并转移)
(2)抗辩权转移: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四、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权债务关系中来,债务人不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和债务人成为共同债务人。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五、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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