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2021年CPA经济法高频考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来源:考试吧 2021-7-15 14:24:28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21年CPA经济法高频考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试题,请访问考试吧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或微信搜索“万题库注册会计师考试”。

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

  《经济法》第四章高频知识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

  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制度包括债的终止制度和合同解除制度。

  2、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

  ②债务相互抵销

  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④债权人免除债务

  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⑥其他情形

  二、清偿

  1、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2、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

  三、解除

  (一)意定解除

  (1)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协议解除: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者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承揽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②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③委托合同: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三)解除权的行使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 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除斥期间)

  【注意】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四)合同解除的效果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抵销

  (一)法定抵销

  1、法定抵销条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5)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注意】下列债务均不可抵销:

  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②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等。

  ③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形成权)

  3、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五、提存

  (一)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存的法律效果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注意】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而非原债务人)所有。

  【注意】5年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补充】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六、免除与混同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债务混同时,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扫描/长按二维码帮助注会考试学习!
了解2021注会考试资讯
了解注会考试模拟试题
了解注会考试学习技巧
了解历年注会真题试卷
微信搜索"题库注册会计师考试" 关注获得学习技巧

  相关推荐:

  2021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 | 准考证打印时间 | 注会考试科目

  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模拟试题 | 注会考试资料 | 经验技巧

  历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及答案 | 注会考试大纲 | 考试教材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会计
共计4192课时
讲义已上传
42207人在学
审计
共计2525课时
讲义已上传
19688人在学
税法
共计3284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590人在学
经济法
共计2647课时
讲义已上传
18623人在学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共计2498课时
讲义已上传
23313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距离2025年考试还有
2025考试时间:8月23-24日
版权声明: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官方
微信
扫描关注注会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注会报名查分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帮助
中心
选课
报名
加小万微信免费领
模拟试题资料!
文章责编:zhangyuqi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