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四章高频知识点: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理论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由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因此违约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二、违约形态
(一)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与默示的区别在于违约的合同当事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明确表达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
(二)届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届期违约。
届期违约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类。此外,履行在质量、数量等方面不符合约定的,称为不完全履行或瑕疵履行;履行在时间上迟延的,称为迟延履行。
(三)债权人迟延
债权人迟延又称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给付未受领或者未提供必要协助的事实。债权人陷入迟延的,产生对债权人不利的后果。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补救措施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损害赔偿
(1)继续履行、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损失界定规则
①可预见规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②防损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③过错相抵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4、违约金
(1)违约金与损失赔偿
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补充】过高的界定: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为标准。
(2)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3)违约金与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四、免责事由
【注意】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
(3)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骚乱等。
2、免责例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义务
(1)及时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
(2)取得有关不可抗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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