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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章高频知识点:委托合同
1、概念: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隐名委托
4、费用与报酬
(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3)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5、损失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6、委托合同的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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