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五章高频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伙企业及其类型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合伙企业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2、合伙企业的信用基础最终取决于普通合伙人的偿付能力
3、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但具有许多类似法人的特点
4、合伙企业的内部治理高度灵活
5、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注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法及其适用范围
(一)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合伙企业法》。
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设立合伙企业
1、基本概念: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2、外方出资的货币: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2选1)
3、设立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注意】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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