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六章高频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股东条件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岀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出资设立公司的股东还要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2、财产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岀资额。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公司法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和出资期限。
3、组织条件
(1)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但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股东会,并且应当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章程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
②公司经营范围;
③公司注册资本;
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
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设立程序
1、公告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发布公司登记公告。
公告后,公司设立程序即为完成。公司登记的事项可以对抗第三人。公司未经登记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
2、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是确认股东出资的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岀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3、股东名册
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二、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意】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对股东会职权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会议一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召开,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3、股东会的召集
①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②以后的股东会会议: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监事会-持有10%以上表决权股东)
③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可分为特别决议和普通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这类决议就属于特别决议。
(二)董事会
1、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至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与董事会相当。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 董事任期和董事会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和董事会职权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同。
3、董事会的召集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经理(选设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四)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的任期和监事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任期和监事会的职权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同。
3、监事会的召集和决议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注意】该制度该规定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
1、不设股东会: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作出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2、强制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法人人格否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章程制定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会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股权移转的概念和类型
股权移转,是指有限公司的股权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权属变更。
股权移转只是股东发生变化,公司的法人资格不发生变化,公司的财产不发生变化,公司以其财产对外承担的责任也不发生变化。
有限公司股权移转包括:基于股东法律行为的自愿转让、基于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制移转以及基于自然人股东死亡而发生的股权继承。
从受让人是否为原有股东的角度看,股权移转又可以分为对内移转和对外移转。
(二)股权转让规则
1、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法》对此未设任何限制。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人数上的过半数)。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司法解释】
①例外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征求意见方式
a.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b.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提示】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③行使期限
a.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
b.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
c. 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④转让股东有权不同意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⑤转让股东未征求意见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
【提示】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⑥受让人权利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股权强制执行的规则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股权继承规则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权转移的程序
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完成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股东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但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除了新股东要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外,其他手续与前述转让手续相同。
(六)“一股二卖”的处理规则
①股权归属
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仍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可以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如果第三方构成善意取得,第三方可以取得股权。
②责任承担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上述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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