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七章高频知识点: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
(一)《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证券法》适用于法定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的公开发行和交易。
1、适用于《证券法》的“证券”
《证券法》中的“证券”,目前主要可以分为股票、债券、混合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存托凭证。
2、证券公开发行
证券发行就是筹资者按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资者取得要筹集的资金,而认购到证券的投资者取得证券及证券所代表权益的过程。证券发行实质上是筹资者出售证券给投资者的过程,这一行为过程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非公开的。
证券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公开出售证券向不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按照《证券法》第九条的界定,有两种情况可能构成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不特定对象是指对于证券的购买人没有任何资质要求,例如通过随机打电话的方式确定投资者。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3、证券市场
以上市或挂牌的条件或门槛为标准,证券交易市场可以分为主板、二板、三板市场和其他市场(例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以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形式为标准,证券交易市场可以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1)主板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主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主板(含中小企业板)被视为我国的主板市场。
(2)创业板和科创板
创业板设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是不同于主板的场内市场板块,俗称“二板市场”。由于交易所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比较高,不利于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因此,为了使中小企业能够顺利获得资金,有必要特别开设专门的股票交易市场,即二板市场。
科创板设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发行审核程序而言,科创板是我国最先适用注册制的市场板块。就上市标准而言,科创板更加注重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
一是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微企业。
二是全国股转系统内部进一步分层,分为基础层、创新层和精选层。
三是投资者有资质要求。
(4)区域性股权市场
①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②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③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④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⑤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⑥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二、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一)政府的统一管理
目前国务院授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
(8)依法开展投资者教育;
(9)依法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行业自律管理
1、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及其从业人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组织开展证券行业诚信建设,督促证券行业履行社会责任;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督促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制定和实施证券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自律规则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5)制定证券行业业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6)组织会员就证券行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收集整理、发布证券相关信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引导行业创新发展;
(7)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8)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2、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所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自律管理:
第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一线监管。
第二,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
三、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
首次信息披露:也称发行信息披露,主要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根据有关规定,首次信息披露主要有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
持续信息披露:持续信息披露的信息主要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
1、披露时点
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1)年度报告: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中期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季度报告: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重大事件】
1、股票的重大事件认定(共12条)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领导都被抓了)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债券的重大事件
根据《证券法》第81条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中的重大事件包括:(11条)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解释】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解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重大事件的披露
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披露
(2个交易日内)
①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比如:董事得知大股东的股权被法院拍卖,该股东股份占55%)。
时点之前披露的情形
(立即披露)
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②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比如:A公司要收购奔驰公司,A公司股票连续多日涨停)。
四、投资者保护制度
1、普通投资者vs专业投资者
(1)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股东权利征集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上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注意】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3、先行赔付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4、强制调解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5、支持起诉
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股东派生诉讼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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