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七章高频知识点:股票的公开交易
一、股票终止上市
1、主动退市制度
(1)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或者转市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两个2/3以上)
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通过全面要约收购实施的退市和通过合并、解散实施的退市。( 导致不满足上市条件 )
2、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制度
(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2)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3、退市整理期
当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之时,公司股票并非立即退出交易,通常退市公司在退市之前还有一个缓冲阶段——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的法律意义在于:给予退市公司一段时期的股票交易,既充分揭示风险,又为投资者在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提供必要的交易机会和退出渠道。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股票在其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
【注意】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4、退市后的去向和交易安排
(1)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其股票,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安排。
(2)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应当统一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二、股票场内交易和结算
(一)场内交易的一般规则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通过证券公司申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应当持有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合伙企业身份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入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交易所不得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投资者如欲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实名开立账户,以书面、电话、自助终端、网络等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对投资者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证券公司不得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投资者应当使用实名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二)场内交易的方式
证券交易可以区分为集中交易与非集中交易,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价格形成机制不同。
集中交易主要表现为集中竞价或集中报价撮合;非集中交易主要表现为协议转让,价格形成于非集中的、一对一的磋商。
(三)证券结算
证券结算包括清算和交收。清算,是指按照确定的规则计算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额的行为。清算结果确定了交易双方的履约责任。交收,是指根据确定的清算结果,通过转移证券和资金履行相关债权债务的行为;即卖方将其卖出的证券交付给买方,买方将其应付资金交付给卖方。清算交收属于一笔证券交易不可分割的部分,只有清算交收完成之后,一笔证券交易才算真正完成。
我国证券交易所实行资金的二级清算。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提供证券结算服务的,是结算参与人共同的清算交收
对手,进行净额结算,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
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未
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四)股票存管和过户
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目前,在中国主要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属上海和深圳两个分公司。
上市股票,统一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事项。实践中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计算机自动、统一完成过户事项,委托人无须另办理过户手续。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三、挂牌、转板和退板
(一)挂牌和退板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于股东人数未满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挂牌申请,由全国股转系统接受申请材料并出具审查意见。全国股转系统审核同意后,即可签订挂牌协议,公司挂牌交易。
退板,即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交易。全国股转系统的退板包括强制退板和申请退板两类情形。全国股转公司在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发布公告,报证监会备案;挂牌公司应当在收到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挂牌公告。
(二)转板
广义的转板,既包括升板、降板,还包括不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转换上市。狭义的转板,通常指升板,可能表现为同一交易场所高、低市场板块之间的升板,也可能表现为从门槛较低的一交易场所转至门槛较高的另一交易场所。
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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