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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公司法+证券法
具体考察的考点可以有:
1、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是否可以改选?最多改选多少?
2、要约收购:达到什么比例,会触发全面、强制要约义务?
3、内幕交易:哪些人构成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哪些信息构成内部信息?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4、信息披露:重大事件的披露时点及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要求、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5%,3天)
5、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
6、短线交易行为:短线交易行为的认定(关注买入卖出的时点)
7、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8、操纵市场行为: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
【历年真题】
福明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上市公司。2018年1月25日,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根据公司2017年度业绩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赵某提出在当期实施股票“高送转”的利润分配动议。
赵某起草了《高送转预期利润分配预案》等文件提交董事会审议,但由于董事会对具体实施方案存在较大分歧,未能形成有效决议,该方案未予披露。
孙某为赵某好友。2018年1月底,孙某在一次商业宴会上向赵某打听福明公司2017年度业绩和利润分配情况。赵某告知孙某“业绩不错,可能会做‘高送转’,但董事会还没通过,具体还不好说”。得此答复后,孙某于2018年2月2日买入福明公司股票。
2018年2月5日,赵某根据董事会意见修改了利润分配方案。2018年2月26日(星期一),福明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以盈余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并派发2元红利。3月1日,福明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
赵某将“高送转”信息告知妻子程某。随后,程某又将该信息转告福明公司股东王某。王某遂通过其控制的越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野投资”)于2018年2月中旬多次买入福明公司股票。此前,王某已持有福明公司2%的股份,越野投资不持有福明公司股份。
2019年3月,中国证监会对福明公司内幕交易案立案调查。孙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抗辩:福明公司的“高送转”方案在2018年1月底时董事会尚未通过,赵某于2月5日才修改“高送转”方案,其在2月2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故其买入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调查期间,中国证监会认定王某与越野投资在2018年2月购入福明公司股票时,构成一致行动人,购入后二者合计持股比例为5.9%,未按规定履行重大持股信息披露义务。王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未对自己的买入行为给出正当理由,但辩称: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并说明理由。
2、赵某告知孙某“可能会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3、福明公司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福明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公告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孙某关于其“在2月2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程某告知王某“福明公司将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7、王某所称“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收购,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构成内幕信息。
根据规定,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属于内幕信息。
2、构成内幕交易。
根据规定,李某于1月25日向赵某提出“高送转”利润分配动议,赵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3、福明公司的做法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4、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的2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题中,董事会于2月26日(星期一)形成决议,至3月1日(星期四)已经超过2个交易日。
5、孙某的抗辩不成立。
根据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2018年1月25日),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6、程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根据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7、王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在本题中,王某及其一致行动人越野投资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程序履行持股权益披露义务,当其持有福明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并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未通知福明公司,没有履行公告义务,也没有遵守相关禁止交易的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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