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2)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3)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4)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其行为能力伴随着权利能力的产生而同时产生;法人终止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消灭。
(5)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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