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一旦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有效。
(2)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
(1)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解释1】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解释2】(1)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被代理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2)撤销权属于形成权,但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
【解释3】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解释4】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1)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2)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表见代理:直接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2015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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