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解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抗辩权,但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2)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起诉权并不丧失)。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3)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4)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1)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3.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解释】(1)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5.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后,该权利消灭。例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60日”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
①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②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也可能适用于请求权(如受遗赠权)。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①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
②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主动审查。
【相关链接】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3)法律效力不同
①诉讼时效届满只是让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②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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