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事由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解释】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1.基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零。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是一个时间点,则从该时间点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是一个程序,则从有关程序终结时重新起算。
2.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解释】(1)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2)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4.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4)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5.下列事项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的中断效力:
(1)申请支付令;
(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3)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5)申请强制执行;
(6)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7)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6.诉讼时效中断的其他情形
(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4)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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