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种类
1.物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1)有体性
《民法典》上的物仅指有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以及各项权利等均不属于物权的客体。行为属于债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需要说明的是,某些权利经法律特别规定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以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也称“准质权”。
(2)可支配性
《民法典》上的物应具有可支配性,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因此,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者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民法典》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但人体器官脱离人的身体之后,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2.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者减损其价值的物。牛肉属于可分物,一头牛则属于不可分物。
4.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冰棍)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毁损、灭失,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消耗物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者让与(如苹果),非消耗物(如苹果手机)则相反。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耗物(如金钱)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权。
6.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可以自由进入市场流通(如冰棍),限制流通物是指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如文物、黄金、药品),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规定禁止流通之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7.主物与从物
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8.原物与孳息
(1)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尚未与苹果树相分离的苹果,也不属于孳息。
(2)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储蓄存款的利息、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3)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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