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中考高考考研专升本自考成考工程 一建二建一造二造一消二消安全会计经济师初级会计中级会计注会资格公务员教师人力社工
医学药师医师护士初级护师主管护师卫生资格临床
临床助理
中医
中医助理
口腔医师
金融基金证券银行期货外语四六级计算机等考软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2016年案例分析题)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2011年案例分析题)
3.不安抗辩权(2017年案例分析题)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解除合同
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相关推荐:
2022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 | 准考证打印时间 | 注会考试科目
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模拟试题 | 注会考试答案 | 经验技巧
历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及答案 | 注会考试大纲 | 考试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