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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撤销权
1、债权人可撤销的情形
(1)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谁先早)
3、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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