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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保证
1、只有有约定的情况下,才会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一般保证。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除非出现下列情况:(都是一些债务人已经还不上的情形+主动放弃)
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3、共同保证(人保+人保)
①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②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or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4、共同担保(物保+人保)
有约定按约定→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先物→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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