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
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
②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
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没人没钱没资格)
情形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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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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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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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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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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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名退伙(书面通知;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5、财产继承
(1)不愿意成为合伙人:退还份额
(2)愿意成为合伙人: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②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则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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