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股东代表诉讼
(1)股东代表(公司)诉讼
侵权人
程序
起诉股东资格
名义
董事、高管
监事会→股东
①有限责任公司:任一股东。
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①拒绝提起诉讼。
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③情况紧急下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监事
董事会→股东
公司以外的他人
董事会或监事会→股东
(2)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战演练】(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乙各持8%的股权,丙持84%的股权。丙任执行董事,乙任监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以极低价格转让给其妻开办的公司,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予以拒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B、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C、甲可以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严重受损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D、甲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甲持股8%<10%)、1/3以上的董事(甲非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甲非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选项B:公司“董事、高管”侵犯公司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即本题所述情形),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C:在本题所述情形下,无需解散公司;选项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确定产品成本计算方法的主要因素有:成本计算对象、成本计算期及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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