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第五章高频知识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一、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按期(月)计提折旧或摊销,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
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还应当适用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
【注意】如果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不得转回。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2)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满足条件时:
(1)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并按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2)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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