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第十三章高频知识点:套期会计
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相关概念
1、公允价值套期
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上述项目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2、现金流量套期
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与上述项目组成部分有关的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3、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的被套期风险是指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与母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之间的折算差额。
二、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一)套期工具
1、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但签出期权除外。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且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除外。
(3)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除外)或非衍生金融负债的外汇风险成分指定为套期工具。
2、对套期工具的指定
(1)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前述符合条件的金融工具整体指定为套期工具。但可以作出如下例外处理:
①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②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开,只将即期要素的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③对于金融工具,企业可以将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单独分拆,只将排除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
(2)企业可以将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不可以将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某一时段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指定为套期工具。
(3)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的组合指定为套期工具(包括组合内的金融工具形成风险头寸相互抵销的情形)。
(二)被套期项目
1、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
企业可以将下列单个项目、项目组合或其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1)已确认资产或负债。
(2)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
(3)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
(4)境外经营净投资。境外经营净投资可以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三、套期关系评估
(一)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1、套期关系仅由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组成;
2、在套期开始时,企业正式指定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和企业从事套期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的书面文件;
3、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注意】
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1)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
(2)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
(3)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等于企业实际套期的被套期项目数量与对其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实际数量之比。
(二)套期关系再平衡
套期关系由于套期比率的原因而不再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没有改变的,企业应当进行套期关系再平衡。
套期关系再平衡,是指对已经存在的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进行调整,以使套期比率重新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三)套期关系的终止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用套期会计:
1、因风险管理目标发生变化,导致套期关系不再满足风险管理目标。
2、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3、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不再存在经济关系,或者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开始占主导地位。
4、套期关系不再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其他条件。例如: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不再符合条件。在适用套期关系再平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首先考虑套期关系再平衡,然后评估套期关系是否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四、确认和计量
(一)公允价值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提示】如果套期工具是对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2、被套期项目
(1)已确认资产或负债
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已确认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账面价值已经按公允价值计量,不需要调整;
被套期项目为企业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其投资(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其账面价值已经按公允价值计量,不需要调整。
(2)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在套期关系指定后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各相关期间损益。当履行确定承诺而取得资产或承担负债时,应当调整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包括已确认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二)现金流量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的目的是将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递延至被套期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同一期间或多个期间。
1、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作为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①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②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每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为当期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变动额。
(2)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即扣除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或者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一项适用于公允价值套期会计的确定承诺时,企业应当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2)其他现金流量套期,企业应当在被套期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如果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是一项损失,且该损失全部或部分预计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的,企业应当在预计不能弥补时,将预计不能弥补的部分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包括对作为净投资的一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的货币性项目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全部或部分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相应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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