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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变更(重点)
(一)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要求
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或委托人要求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予以变更。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业务的原因包括:
1.环境变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
2.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
3.无论是管理层施加的还是其他情况引起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提示】上述第1、第2的两种情形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的合理理由,第3种情形则不属于通常认为的变更业务的合理理由。
(二)变更为审阅业务或相关服务业务的要求
1.在同意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审阅业务或相关服务业务前,接受委托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除考虑上述变更理由外,还需要评估变更业务对法律责任或业务约定的影响;
2.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审阅业务或相关服务业务具有合理理由,截至变更日已执行的审计工作可能与变更后的业务相关,相应地,注册会计师需要执行的工作和出具的报告会适用于变更后的业务;
3.为避免引起报告使用者的误解,对相关服务业务出具的报告不应提及原审计业务和在原审计业务中已执行的程序;
4.只有将审计业务变更为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注册会计师才可在报告中提及已执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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