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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免除民事责任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
(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
(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予以指明;
(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
(5)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审计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答案】
(1)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了解内部控制;
(2)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3)根据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制定总体应对措施,根据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程序;
(4)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
(5)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注册会计师不能对鉴证业务提供绝对保证
对鉴证业务不能提供绝对保证的原因是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零几乎不可能,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具体来说,是由于:
(1)选择性测试方法的运用;
(2)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3)大多数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4)在获取和评价证据以及由此得出结论时涉及大量判断;
(5)在某些情况下鉴证对象具有特殊性。
质量控制制度的 两个目的 {背}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
(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接受与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总体要求 (多选)
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新业务前应当考虑的事项 (多选)
1.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
2.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具有执行类似业务的经验,或是否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
3.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4.在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
5.如果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或者能够聘请到)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6.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
业务执行的四个环节 (多选)
(1)对业务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与复核;
(2)业务执行中的咨询;
(3)意见分歧的处理与解决;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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