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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的认定(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2)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严重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
(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重大误解,而不予以指明;
(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的重大事项有不实内容,而不予以指明;
(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以指明;
(6)被审计单位要求其出具不实报告,而不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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