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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知识点】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P159)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抵扣凭证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考试中的进口增值税需要自行计算。
(三)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四)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项目 | 内容 |
计算抵扣 |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 |
凭票计算抵扣 |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升级抵扣 |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计算公式 |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
不得抵扣 |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
分不清抵扣 |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
烟叶抵扣 | 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规定的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 |
烟叶税应纳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税率(20%) | |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
(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1.适用试点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抵扣。
2.核定方法:
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销售扣税)。
(1)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3种方法核定:A投入产出法;B成本法;C参照法。
A.投入产出法
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注释】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合并为:
当期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B.成本法
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农产品耗用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C.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1+10%)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1+10%)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参见教材表)。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六)分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依据:总局〔2016〕15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1.分两年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2019年4月1日起和实际执行政策不符)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析】如何分2年抵扣:
第一年60%在扣税凭证认证当月抵扣。
第二年40%在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
扣税凭证指: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需要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范围:
(1)“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2)“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3)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
【解析】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不需进行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一次性抵扣:3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3)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4.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5.其他情形
(1)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七)其他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3年8月1日(结合教材P53)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P46、56)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按照“营改增通知”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5.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通知”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示】从增值税的原理去理解。
不得抵扣项目 | 解 析 |
1.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 【解析1】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
【解析2】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准予全部抵扣 | |
【解析3】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等 | |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解析1】非正常损失,指(1)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2)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的情形 【解析2】非正常损失货物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中,经批准准予作为财产损失扣除 |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解析】非正常损失指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解析】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与实际执行政策不符了)、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共5项) | 【解析1】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属于最终消费 |
【解析2】住宿服务和旅游服务未列入,那就是可以抵扣 | |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
8.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
9.—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通知”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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