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一般情况下——凭票抵扣
购进方的进项税额一般由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对应构成。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
(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特殊情况之-——计算抵扣
(1)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特点:前免后抵;自开自抵。
3、特殊情况——进项税的按比例分次抵扣或折算抵扣
(1)分次抵扣进项税是针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在某一阶段的特殊抵扣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执行。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不动产改变成可抵用途的,进项税有专门的折算计算方法。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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