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计税依据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具体计税依据归纳如下:
计征办法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基本计税依据为销售额
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是销售额、同类消费品售价、组成计税价格、最高销售价格
从量定额基本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
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是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征税数量
复合计税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考点1:从价计征(★★★)
(一)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同时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也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提示】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属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包装物的计税问题(与增值税包装物押金规定共用一个文件)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中如含有增值税税金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税率为基本税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
考点2:从量计征(★★★)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考点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应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卷烟的从量计税部分是以每支0.003元为单位税额。
批发环节:卷烟的从量计税部分是以每支0.005元为单位税额。
白酒从量计税部分是以每500克或500毫升0.5元为规定的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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